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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环境污染纠纷时,当事人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      日期: 2016-06-27 打印页面

(1)环境污染纠纷是指因发生环境污染危害,引起当事人之间在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民事争议。
 
(2)环境污染纠纷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共同处理。
 
(3)当事人请求处理污染纠纷,应当提交《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4)环保部门处理污染纠纷适用调解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保部门应当制作《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环保部门即可结案。经三次以上调解,双方当事人仍未达成协议的,在调解期满后,环保部门应视作调解无效,并制作调解终结书,即可终止调解。
 
(5)对《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或者调解无效的,环保部门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或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已为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环保部门即终止处理,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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