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2017〕38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8日
济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市“产城融合、城乡一体”协调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污染,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重金属污染趋势得到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重点防控土壤中镉、铅、砷、汞、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化工、焦化等行业。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建成区、产业集聚(开发)区、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为土壤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
(一)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按照河南省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要求,配合省土壤污染详查工作部署,在我市已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搬迁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合土壤污染详查,在重金属污染的耕地试点开展土壤与小麦等农产品协同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水平,基本摸清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重点行业在产、关停和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排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状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农牧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不再列出)
按照河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规划和设置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设置,初步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在粮食、烟草、蔬菜制种、核桃、冬凌草及中药材等特色农作物种植基地补充设置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在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粮食和蔬菜基地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每年开展1次监测。按照河南省工作部署,建设豫北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区域中心,土壤中重金属分析检测能力达到国家领先水平。做好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主要监测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全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参与)
整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普查和各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构建我市土壤环境数据库和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数据库建设并实现与省级数据库互联互通。加强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运行维护,定期动态更新数据,实现土壤环境数据库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牧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加大未污染土壤保护力度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研究制定济源市产业空间发展布局规划。加快虎岭、玉川等工业园区规范化建设,引导企业入园生产,实现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重点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依法严查向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开发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的未利用地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参与)
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以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服务功能为主,禁止各类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将黄河沿岸滩涂和豫北低山丘陵区未利用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加强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开发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参与)
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在小庄、柴庄、梨林3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和天坛山水库和布袋沟水库2个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蟒河水库、河口村水库2个备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布点开展土壤理化指标、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自然生态环境及土壤污染源状况调查,实施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尽快完成王屋山水库、鳌背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农村分散饮用水水源地及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参与)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制定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以耕地为重点,将全市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我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将划定结果上报省政府审定,并对接到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的面积、分布、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一次更新。(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参与)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牧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各镇(街道办)要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区域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控制污染源头,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根据河南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对接近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的区域,重点行业企业要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超出土壤环境质量警戒线的区域,区域内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
对于安全利用类耕地,结合我市主要农作物种植品种和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等农艺调控措施或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受污染风险。对位于涉重金属企业周边、城市郊区、垃圾填埋场、交通要道两侧等区域的农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监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降低农产品受污染风险,提升农产质量。开展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技术试点示范,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林业局参与)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的区域,严禁种植超标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镇(街道办)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监督实施。对重度污染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完善重污染耕地退出机制,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实行休耕补贴,引导农民自愿将重度污染耕地退出农业生产。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控指标要求。(市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推广生物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须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牧局、林业局分头负责)
(四)加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
对涉及排放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及涉及释放伴生放射性物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合法设立的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选址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环保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使用权人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已经关闭搬迁的,以及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向市环保、国土、住建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自2017年开始,结合污染地块排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综合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逐步建立我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行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2017年底前发布我市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对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的污染地块,实施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的联动监管,建立各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国土、规划、住建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结合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土地用途,尽量规划为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或者进行治理修复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不达标的地块,不得批准在其上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做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有污染扩散趋势的,由该地块责任主体负责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扩散,并加大环境风险管控。(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参与)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制订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有色冶炼产能持续扩张。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积极推进有色、电镀、制革等涉重金属产业退城入园和改造升级,加快实施豫光金铅搬迁工程。依法实施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将有色冶炼原矿石品位和伴生成分管理作为清洁生产的重要内容,鼓励采用高效低耗、安全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生产工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准入,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所有新建涉重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到2020年,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河南省下达的控制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为重点,严格落实含重金属废水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色金属冶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烟尘、含重金属污泥和废渣的产生量。全面实施《蟒沁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6—2012),对达不到流域标准的排污单位进行综合治理,督促企业限期开展提标改造工作。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有色行业实施特别排放限制管理要求,实施豫光集团、万洋冶炼、金利金铅等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推进脱硫除尘等治理设施的重金属污染物协同治理,开展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加强矿石原料运输沿途遗洒污染防控。探索研究在有色冶炼企业周边划定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管控区域,合理调整区域土地利用用途。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重金属污染状况调查,查清排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含重金属废水的来源,严禁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蟒河为排查重点开展河流底泥重金属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将河流底泥重金属环境风险较大的河段列入整治清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7年底前,完成我市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制定尾矿库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已闭库的要在消除风险隐患后开展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纳入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加大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重点做好克井、下冶等采矿区、塌陷区治理修复,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严格控制焦炭产能,严把炼焦项目审批关,强力推进化工、焦化企业污染物达标治理。加大对焦炭生产中备煤、炼焦、煤气净化、炼焦化学产品回收、热能利用等各工序水污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专项治理,以焦炉烟气脱硫脱硝、废水深度处理和料场封闭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焦炉烟囱烟气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项目治理项目建设,实现焦化有机污染物达标排放,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或关停。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环保管理基础资料,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各项要求。以深度加工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高效率、低能耗为特征,以焦化产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为路径,加强焦化行业技术升级改造,推动利用煤焦油生产碳素电极、粗萘、软沥青、针状焦等产品,从而实现生产的集约化和产品的精细化,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开展尾矿、煤矸石、脱硫石膏、粉煤灰、磷石膏渣、焦油渣、有色冶炼废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明确责任主体,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积极推进粉煤灰、脱硫石膏、磷石膏渣、电石渣、尾矿、有色冶炼污泥等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对废塑料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拆除设施前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发现建筑物或生产设施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要向环境保护、住建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处置,严防产生二次污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严格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企业台账资料记录、加大涉危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和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针对医疗废物,要加强卫生、环保部门的联动监管,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和处置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
鼓励在农业生产中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进、拓展测土配方施肥范围,推广施肥新技术和施用高效新型肥料,探索有机养分资源利用的有效模式。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粪污处理技术指导与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择优扶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生态化改造,鼓励支持畜禽粪便、污水、废弃物等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严格规范抗生素等兽药、含重金属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市农牧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加强灌溉水水质监测,按灌溉周期每年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至少开展1次水质监测,发现水质不达标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查清污染来源。出现因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休耕、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市水利局牵头,市农牧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6.加强生活污染治理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加快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5年专项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数量、分布,2020年底前,完成填埋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清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临时堆存点,发现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应立即封场,并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封场后,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应定期监测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并进行评估,发现污染须及时上报,并采取污染治理措施。对临时堆存点的垃圾进行清理,运输至正规垃圾填埋场集中填埋处置,当地政府负责对清理后的垃圾堆存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评估,发现污染超标及时采取治理或修复措施。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环境监管,全面检查污泥去向,规范污泥处置活动,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到2020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参与)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街道办)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固体废物堆存场地等影响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区域为重点,整合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系统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对难以治理的严重污染区域且确实无法调整的土壤,要依法将其划定为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确需治理修复的,要明确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责任单位、主要任务和年度实施计划。2018年6月底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牧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综合考虑土壤污染源种类、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的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为重点,对现阶段开发利用价值高、环境风险大的工业企业污染地块,优先开展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总结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试点项目的经验,探索适合本地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重点开展镉、铅、砷等重金属复合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示范。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控要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市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参与)
科学编制污染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我市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国土和住建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牧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参与)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过程监管和效果评价;对修复后难以回填的土壤,组织规划建设规范的消纳设施和场所;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市环保部门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市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与治理终身责任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参与)
建立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每年12月底前向省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地的成效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市环保、国土、住建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市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市林业、环保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局参与)
(七)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管
自2017年起,根据重点行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对其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监测因子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具体确定,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每年要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至少开展1次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参考。(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依法从严查处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企业并实施停产整顿。对实施停产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重点监管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将环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自动连续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等纳入环境监管重点,着力查处污染治理设施或监测监控设施建而不用、时开时停等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提升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在镇(街道办)及工业园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市环境监测站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必需的环境执法、应急车辆和装备,配置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设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年底前,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一)加强科技支撑
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有色、化工、电镀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探索开展有色冶炼企业周边大气沉降对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的影响研究。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继续推进我市土壤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试点项目,适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强市环境监测站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提升重金属污染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支持重点企业与国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虎岭产业集聚区郑州大学济源研究院、北京化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玉川产业集聚区上海交大有色金属循环利用协同创新中心等产业集聚(开发)区研发平台建设。(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积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二)发展土壤环境产业
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土壤修复运作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参与)
(三)保障资金投入
市财政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会同环境保护局积极申请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加大资金整合使用力度,统筹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相关财政资金,更多用于急需开展耕地土壤保护的区域。对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土壤污染治理投融资体系。(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四)推进信息公开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根据统一部署,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和排放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有关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土壤污染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的价值导向。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市政府是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和指挥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落实本工作方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的实施主体,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本单位工作台帐,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明确责任主体,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济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牧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各项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向市政府报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并通报各有关部门。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部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任务的组织实施、部门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参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
(三)落实排污单位责任
各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必须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赔偿等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市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环保部门进行任务分工细化,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街道)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工作方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向市政府报告,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推进不力和未按期完成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对未通过考核评估的镇(街道)和产业集聚(开发)区,实施通报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等措施,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监察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市法院,市检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