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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无线通讯基站项目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7-12-21 打印页面

济环〔2017135                    签发人:赵金刚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无线通讯基站项目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

    201691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管理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201791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调整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长期以来,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的完善,移动通讯基站辐射问题逐渐成为备受公众瞩目的焦点,公众对基站电磁辐射的了解比较匮乏,由此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莫名恐惧抵触心理。作为移动通信系统的建设单位,电磁科普宣传滞后,环境守法意识淡漠,长期存在“未批先建”的主观意识。今年10月份以来,因移动通信系统建设引发的电磁辐射信访投诉急剧增加,由12345政府热线、12369环保热线和市局信访科转办和受理的电磁辐射信访投诉案件多达12起,已经成为社会舆情不稳定的一大隐患。

    国家对无线通讯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调整后,为进一步加强无线通讯项目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线通讯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辐射污染防治和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无线通讯基站项目产生辐射污染和危害。

    二、无线通讯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在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平台”上完成备案登记,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项目建设单位须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无线通讯项目建成投运后三个月内,应对工作场所以及周围敏感目标辐射环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及时将监测报告向我局报告。发现异常情况的,须立即采取措施,随时向我局报告。

    四、无线通讯项目建设单位每月须将通讯基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情况报我局备查。我局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项目备案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无线通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和基站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辐射监测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2017年11月15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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