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8〕80号
鄢陵新绿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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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弼武
地址:鄢陵县大马乡二道河休闲庄园内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济源市思礼镇北姚村天鑫木工机械公司西苗木地里,将北栾苗树枝露天焚烧,现场发现多处露天焚烧点。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度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4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千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