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8〕75号
宋小团:
身份证号:41082419760702351X
地 址:河南省沁阳市常平乡窑头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在玉川集聚区东许村北经营的两座煅烧铝矾土的土竖窑正在生产,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燃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3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