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8〕69号
济源市兴达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727010322G
负责人:张亚洲
地址:济源市克井镇石河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石河村南原第三耐火材料厂院内贮存的约1000吨煤炭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