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8〕67号
济源鑫光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5803083261
法定代表人:程向金
地址:济源市济水大道西段54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铝熔炼炉、磨粉机废气排气筒未按规定设置监测平台,不具备监测条件;燃气加热炉、燃气锅炉未按规定设置废气排气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二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