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8〕63号
济源市宏达利镍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672852820Q
法定代表人:李爱茹
地址:济源市邵原镇河西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环境监控中心《1月27日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日报》、《1月28日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日报》和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出具的《废气监控数据日报表》,2018年1月27日和28日你单位熔炼炉排气筒外排废气自动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浓度日均值分别为202mg/m3和711.67mg/m3,均超过《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月27日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日报》、《1月28日河南省重点监控企业超标日报》、《废气监控数据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经研究,决定依法减轻对你单位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十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