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环罚决字〔2018〕62号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704036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
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特大棒、棒材加热炉、煤气发电3号锅炉、第一线材加热炉、第二线材加热炉和3号、5号高炉热风炉等7个废气排放口,未按照《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1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计划的通知》(济环〔2017〕30号)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济环罚先告字〔201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处五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沁园路支行
户 名:济源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专户非税
帐 号:1002112787000100011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济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