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认定
工作程序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二级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城市污水处理监督监管,严格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监测鉴定,现就城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每月月初3-5日,向我局报送上一月度污水处理运行月报(月报表应包括经营合同约定的全月进出水水质控制指标参数,并加盖公章。监测数据空缺或出现异常的说明情况),污染防治科负责核查。
二、运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自动监测单位每月月初3-5日,向我局报送运营单位上一月度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自动在线监控数据须经市环境监控中心确认,并加盖公章),污防科负责核查。
三、市环境监测站对运营单位的进出水水质每月随机开展监督性抽测,并及时出具水质监测报告,报送至局污防科以备核查(监督性抽测项目包括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总悬浮物SS、总氮、氨氮、总磷、PH)。
四、城市污水处理出水水质达标确认,原则上以在线监测数据为准。运营单位应尽快完善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具备控制指标监测能力。
五、在线监测装置出现故障,出水水质达标确认以市环境监测站监督性抽测数据为准,同时参考运营单位运行月报的人工监测数据。
六、在线监测数据出现小时超标的,市监控中心要立即提请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现场取样监测。监测超标的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复查依然超标的实施按日计罚。
七、污染防治科在收到运营单位认定申请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现行城镇污水排放标准,结合运营单位的出水水质在线监测、监督性抽测以及自行监测情况,综合认定出水水质是否达标,并出具出水水质认定表。
201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