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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17-11-25 打印页面

  济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豫气攻坚办〔2017〕303号)要求,预计我省2017年11月27日至30日有一次重度污染过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可能出现重度污染。按照《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2017〕6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于11月26日12时将11月21日10时启动的黄色预警(济环委办〔2017〕45号)升级为橙色预警,同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Ⅲ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落实挥发性有机物减排15%以上,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20%以上。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建筑施工单位停止室外喷涂作业。 

  机动车减排措施倡导减少出行和公共交通出行。公安部门负责过境中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砂石运输车区域限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停运。 

  工业减排措施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发改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超低排放;环保部门应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工地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抑尘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不间断开展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冰冻期结合实际执行)。负责城市市政施工扬尘、散装流体运输扬尘和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监管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市政府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公安部门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加强对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应急响应期间,要于每日上午9时前和下午17时前,分两次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市冬防办(联系人:郝德亮,电话:6633537,邮箱:jyshbjdqb@163.com)。 

    

    

    

                                                       2017年11月24日 

    

    

  济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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