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豫政办 〔2016〕2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河南省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要求,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定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区划对象
在省政府对全省18个省辖市、103个县(市)的26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的基础上,本次对全省125个县(市、区)1204个乡镇的120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保护区,并对3个县级水源地保护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060个,河流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56个,水库型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96个。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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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济源市
1.济源市梨林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670米、西670米、南480米、北至沁河中泓线的区域。
2.济源市王屋镇天坛山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577米)以下区域及取水口南、北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入库主河流上溯2000米河道内及两侧分水岭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外,济源市境内的全部汇水区域。
3.济源市邵原镇布袋沟水库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753米)以下的区域,取水口东、西两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外,入库主河流上溯2000米河道内及两侧分水岭内的区域。
准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外,济源市境内的全部汇水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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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规定的Ⅲ类标准。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设置排污口;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在准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县级政府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置界限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对本区划公布之前,保护区内存在的与上述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县级政府要尽快组织取缔。县级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等部门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级政府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三)强化环境监测评估
为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各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每季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有条件的地方每年可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县级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风险评估机制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时,为确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要及时提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保护区范围,限制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