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办 〔2007〕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河南省水功能区划》的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一、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为18个省辖市及20个县级市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省共113个饮用水源地,其中地表水饮用水源地41个、地下水饮用水源地72个。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划定。
二、省辖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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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济源市
1.小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14眼井)
一级保护区:济克路以西,灵山山峰以东,济世药业公司以北,济克路交通量观测站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柿槟村焦枝铁路桥以西,洛峪新村以东,灵山以北,济源市第五中学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准保护区:任庄煤矿以南,范寺村以东,至二级保护区边界的区域。
2.柴庄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取水井外围245米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龙潭寺以西,石牛村以东,济邵路以北,济克路交通观测站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3.白涧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环城西路以西,三河水库以东,南蟒河以北,北姚村以南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中原商贸城东路以西,北石村以东,大峪新村以北,涧北村以南,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三、县级市饮用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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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与管理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或优于Ⅱ类标准水质补充和特定项目要达到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或优于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目标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燉T14848)》的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生活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
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建设隔离防护设施。
根据城市发展和保护饮用水源的需要,各市、县政府应适时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经省环保局、水利厅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