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2018〕24号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
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9日
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济政〔2018〕1号)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强力开展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深化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
坚持重点行业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将重点行业大气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重点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04微克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62微克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1.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1)编制供暖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成我市2018年城镇供暖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改造城市供热管网9.8公里、换热站10座,新增城市集中供热面积107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现有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管网建设,鼓励采用长输管网技术,扩大供热覆盖区域,充分发挥现有集中供热项目的能力,加快推进沁北电厂集中供热项目机组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保障玉川产业集聚区覆盖至东二环内企业的热源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热网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指标。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3)开展工业余热回收供暖调查。开展工业余热(不含电厂余热)供热资源调查,摸清我市工业余热现状。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4)确保供热能力充分发挥。按照国家“以热定电”的基本原则,合理安排开机方式,优化调度方式,确保冬季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充分发挥,避免出现因减煤限电引发的各类供需矛盾,保障集中供热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
(5)积极推进新能源供暖。2018年3月31日前,组织制定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其他清洁供热方式,逐步完善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供热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济源供电公司
(6)做好示范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清洁供暖宣传推广,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推动用户侧逐步改变原有的取暖观念和取暖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
(7)简化供暖审批程序。开辟供暖设施审批绿色通道,对集中供热项目,发改、环保、国土、住建、水利等部门依规优先安排用地、环保、用水、用气指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8)加强排放监管。煤电热电联产机组、燃煤燃气集中供热锅炉要满足国家和我省环保排放标准,并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监测不达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9)列入民生保障项目。将集中供热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重点民生项目,符合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要求的项目,准许在大气污染管控期间正常施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多方筹措供暖资金。加大对供暖工程的支持力度,完善价格机制和相关政策,实行以奖代补。充分利用现有可再生能源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渠道,加大对清洁供暖的支持力度。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强力推进供暖工程。发展改革部门打破传统的垄断供暖方式和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发展多种方式的清洁能源供暖。采取PPP等多种融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暖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保障天然气供应。积极争取气源指标,供用气双方要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冬季保供期间需增供的要提前制订计划,并与供气企业协调一致,确保冬季民生采暖及安全平稳用气。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3.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代煤方式取暖;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气代煤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按照整体推进目标要求进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
(1)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管理。对现有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点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持续提升生产、销售洁净型煤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人员、生产场所、工艺设备、物流交通、产品研发检验及其他配套设施持续满足相关的建设标准。生产中心使用的原料煤符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在生产、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要无毒、无害、无异味,同时不能产生二次污染。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点建立销售台账,注明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信息,保证销售信息可查询。新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网点,应当将建设方案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核准。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完善洁净型煤替代补贴政策。在2018年4月15日前,认真总结2017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按照“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受益、企业微利”的原则完善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政策。要采取实物、货币补贴到生产厂家、居民用户等不同方式,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的成本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维持洁净型煤的价格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3)确保洁净型煤满足生活需求。组织镇(街道)和村委、社区工作人员在9—10月份深入到居民家中逐户进行询问统计洁净型煤需求数量,按照“以需定产”的原则,指导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中心科学组织生产加工;各仓储中心、配送网点要结合气候变化、天气状况储备足够数量的洁净型煤,确保洁净型煤稳定供应,保障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强化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的监管执法力度,对洁净型煤质量保持高频率的抽样检验,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地方标准,制定抽检实施方案,进行检测和判定,对经过检测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洁净型煤的生产中心,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给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5)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多种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解读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全方位宣传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相关政策,广泛开展洁净型煤使用的推广工作,引导居民增强自觉使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
(6)实施散煤销售点动态监管。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继续加大对散煤销售行为监管,在9—10月份商户囤煤期间,开展秋冬季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取缔散煤销售点,杜绝散煤销售点出现反弹。对新发现的散煤销售点要从快清理,合理处置,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强化煤炭运输环节日常管理。市燃煤散烧管理部门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检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特别是小型运输车辆进行严查,核实相关手续,严防不符合规定的煤炭及其制品进行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8)持续强化燃煤设施执法监管。以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社区“网格”为单位,组织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拆改情况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拆改仍在使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
5.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生产、加工、仓储及消费的全过程控制,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备和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力提升清洁煤、优质煤消费比重,确保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达到省控目标要求。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开展城市规划控制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8年9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逾期未完成拆改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做好中型燃煤锅炉淘汰调查。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2018年摸清燃煤锅炉底数。2020年底前,淘汰城市规划控制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到2018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
(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市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
(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2018年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5万千瓦以上。
(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积极推进固定建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到2018年底,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5万千瓦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水利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9.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主城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2018年8月底前,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10.严控“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在2017年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环保网格员作用,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11.强化道路运输组织和管理。
(1)规划建设重型车辆绕城通道。2018年5月底前,完善制定绕城公路规划建设方案。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和立项审批工作,尽早开工建设。通道建成后,经验收合格,与穿城路段进行同等级置换移交。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2)严格实施机动车道路管控。2018年3月底前,优化组合现有路网结构,制定完善进入我市的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Ⅲ(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加大通行方案宣传力度,在高速公路运输通道的省界节点设立醒目标志。积极争取与国家有关部委共享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管数据信息,利用信息平台及时向货车司机推送路网先行和绕行信息,积极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远离城市通过。对确需进城的城市配送车辆,须尾气排放达标,并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核准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监、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及驾驶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3)完善机动车限号限行机制。2018年5月底前,制定完善城市机动车限号限行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及时发布机动车限号限行公告,严格实施限号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12.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公共交通。
(1)加快多式联运发展。加快整合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 2018年底前,建设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全面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推广危险品罐式集装箱运输。组织实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商务局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创建公交都市、公交优先示范城市为载体,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智能公交,保障公交路权优先等。进一步提升公交发展的智能化水平,鼓励通过互联网方式租赁自行车。着力推进交通一卡通在全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应用。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13.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河南省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组织对销售企业新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查验,对达不到对应排放标准要求的新车责令企业予以召回,并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14.加强在用机动车污染监管。
(1)严格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实行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通过环保检测线检验、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大对重型柴油车、老旧车检测力度,依法依规高限处罚超标车辆用车企业或车主。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严格高排放车辆尾气治理。环保、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力推进尾气超标车辆特别是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通过维修发动机工况和责令加装尾气颗粒物过滤器(DPF)、氮氧化物治理设施和具备实施诊断功能的远程通讯终端等措施提升车辆排放水平,并依法依规对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严格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环保、质监部门每年对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对伪造检验结果、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取消其机动车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为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提供造假技术手段或参与检验造假的设备供应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4)强化机动车道路监控。2018年6月底前,建成2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施、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施。在城市主要道口设立公安、环保机动车尾气联合监测和执法检查点,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依法查处,实施强制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5)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2018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6)全面推广车用尿素。2018年6月底前,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局
15.严格机动车油品管理。
(1)全面完成车用油品质量提升。2018年7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中石油要做好国Ⅵ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确保所属油库、加油站(包括自营、联营)全部销售合格达标油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化河南济源分公司、中石油河南济源销售公司
(2)开展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5月底前,制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Ⅵ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3)持续打击销售劣质油行为。深入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进度,以正规加油站占领市场,销售合格达标油品。中石化、中石油要抓紧布建加油站网点,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确保“三夏”“三秋”等农忙时节成品油流通市场供应。质监部门配合商务和工商部门对加油站油品进行抽检。工商部门负责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年内实现加油站油品抽检全覆盖,对监管中发现问题多的加油站增加抽检频次,重点进行监管,对销售不达标油品的经营企业予以处罚,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领域仿冒他人商标标识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商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商务部门按照《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加油站油品进销存管理的通知》(豫商运〔2017〕69号)要求对加油站油品“进销存”管理进行检查,重点核查进货登记台账、进销存月报表,以及进卸油视频(或照片),对管理不规范加油站要求立即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依照职能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公安、交通部门重点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行为,严厉打击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配合抽检、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领域经济犯罪行为。交通部门加强对油品运输车辆管理,对不具备成品油运输资质或运输假冒伪劣油品的车辆进行监管,配合公安部门依法对流动加油车予以打击取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化河南济源分公司、中石油河南济源销售公司
16.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1)迅速澄清底数。对照机动车信息库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核实2018年1月1日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的数量,建立工作台账。
(2)做好源头追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要对照工作台账,采取收缴牌照、破坏要件、追缴拆解等方法,促使车辆淘汰到位。对部分实际已经报废不在用但尚未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要采取上门查看、实地检查的方式,明确车辆是否已经实际报废。
(3)加强路面查扣。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巡逻,充分发挥公路防控体系的作用,把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纳入缉查布控系统,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的查扣力度。
(4)严格业务办理。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办理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
(5)积极引导淘汰。参考黄标车淘汰补贴办法,研究出台老旧车淘汰奖补办法,鼓励车主积极主动地淘汰老旧车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
1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加快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
(1)加快推广应用电动汽车。大力推广应用电动汽车,2018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探索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与管理新模式。对于新能源公交车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公交车场站建设规划。对社会车辆配套基础设施,引进专业化运营企业参与城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结合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在城市新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所和公共停车场中,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预留充电接口,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快推进快充站建设。2018年,市内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300个。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
(3)做好电池回收综合利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和引导有能力企业加强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19.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无机化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合成树脂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联创化工和方升化学2家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硫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豫光金铅、万洋冶炼、金利金铅等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铜、镍、钴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豫光金铅等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镁、钛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稀土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钒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锡、锑、汞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锡、锑、汞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再生铜、铝、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河南济钢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推进炼焦化学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起,金马能源、豫港焦化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焦化企业,给予适当采暖季错峰生产豁免政策。对湿法熄焦工艺进行环保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河南济钢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中联水泥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7.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31.建立扬尘污染防控长效机制。2018年3月底前,完善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32.强化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公安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市创建办牵头负责城市清洁行动工作。2018年3月31日前,制定城市清洁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2018年4月1日—12月31日有序实施综合治理,清理整治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加大农贸集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市容顽症的整治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马路市场、废品收购站、露天烧烤、路边洗车、占道经营、夜市摊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问题。加强城区内车站、港口、景区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管理,完善城市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和运行监控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水平,实施“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市容和社区卫生整洁美观。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等积尘浮尘,彻底清除护栏下和道牙石周边泥土、下水道的清淤土。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花坛内高出花坛围挡的尘土和泥土逐项清理到位,并做好雨水引流等工程。着力改善和高效使用城市垃圾清运设备设施,努力提高垃圾清运能力,全面实行密闭收集,确保垃圾及时清运。对行政和事业单位公共区域、工矿企业厂区积尘及楼宇屋顶进行全面清扫、保洁。完善城市过境铁路、公路、河流沟渠和内河航道沿线环卫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日常保洁力度,落实作业责任,强化环卫监管。规范广告和标识、标语,提升周边容貌秩序。加强铁路主要干线、城市区段公路、重要河段区域沿线沿岸绿化美化工作,塑造沿线沿岸特色风貌,提升景观效果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1)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集市)、背街小巷等重点地区清洁。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城区内火车站、公交场站、水运码头等重点场所清洁。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城区广场、公园、游园、景区等公共场所清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区域清洁。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工矿企业厂区、办公区域、住宅区清洁。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城镇街道“门前三包”区域清洁。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物业小区及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清洁。对城区道路要科学选择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科学配备、努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人机比例,提高机械化作业的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工艺,每日至少清扫4次,提高道路扫净率。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和乡镇公路清洁。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城区内河流、沟渠沿线两岸裸地的绿化、硬化,沿岸绿地、游园等公共场所清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4.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机扫保洁。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城乡结合部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5.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6.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加强工业绿化隔离防护和道路廊道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切实做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7.持续推进中心城区空闲土地生态修复。充分利用中心城区现状临时农用地、空地、荒地等空闲土地,进行苗圃、绿地、游园、健身活动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器材)等建设,坚决杜绝黄土裸露和“脏、乱、差”现象。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性质是公园绿地的地块,高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建成一批高质量、环境优美的永久性街头游园、绿地广场和健身活动场地。已经批准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属地政府要督促项目单位尽快实施。不能实施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收回,并暂做绿化用地使用,由属地政府进行苗圃绿化和健身活动场地建设。已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并进入审批程序的地块,暂不予绿化。按照城乡总体规划,规划用地性质是非公园绿地,既无批准的建设项目也没有开始审批程序的地块,暂做绿化用地使用,由属地政府进行苗圃绿化和健身活动场地建设。用地面积较小、不宜单独开发的地块,将用地性质调整为绿化用地,改造建设为永久性街头游园或健身活动场地等,方便市民就近使用。规划用地性质是公园绿地的,可通过征收完成土地储备工作。规划用地性质是其它用地的,可通过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完成土地准备工作。通过开展空闲土地生态修复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人居环境。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38.细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9月底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清单要具体到单位名称、所在地、具体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用电户号、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红橙黄蓝预警级别下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对已完成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9.严格落实污染管控措施。2018年9月底前,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气象局、水利局、农牧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40.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和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41.科学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科学实施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错峰生产。2018年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2018年采暖季,全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企业)、砖瓦窑(不含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砌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企业)、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企业)、耐材(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企业,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优化有色、化工行业生产调控。2018年采暖季,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全部实施停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有色金属再生企业,豁免其熔铸工序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2018年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2.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每火点将扣减我市50万元,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3.做好垃圾、落叶禁烧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全面落实城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城乡一体化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落实一环路外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4.倡导文明祭扫行动。督促开展文明祭扫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做好宣传和巡逻工作,逐步遏制烧纸钱、放鞭炮等不文明祭奠习惯。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5.坚持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全域范围、各镇镇区范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合作社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运输、销售、燃放等管控措施落实。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合作社,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6.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整治。
(1)2018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外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工作。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禁止将油烟排入地下管道,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占道经营。
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47.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综合分析研判水平。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8.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责任人要紧盯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数据变化,坚持实施调度、督查、反馈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调度督查空气质量指标偏高的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重点区域污染指标居高不下、工作应付的相关责任人,将实行严肃追责。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9.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源巡查。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50.完善空气质量监测平台。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布点。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聘请PM2.5专家团队,开展系统研判分析,实现科学决策,精准治污。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八)完善政策体系
51.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52.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3.高标准完成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54.制定发布《济源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计划》。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济源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计划》。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环保部门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组织制定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和治理要求,厘清工作责任。各有关单位要依据责任分工,对本部门所承担任务细化、量化,制定符合实际、详尽具体的年度推进方案,进一步严格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确保责任到位、监管到位、落实到位。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要于2018年4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jyshbjdqb@163.com,电话:6633537,地址:第二行政区5号楼302室)。
(二)强化执法督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相关部门执法督查重点,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18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取缔、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落后产能淘汰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老旧车违规上路、机动车限行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执法检查。
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和重型车油品质量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依据自身职责,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秸秆禁烧专项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城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和城市洗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清洁型煤推广、散煤取缔、车用尿素推广和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和洁净型煤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考核问责。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相关规定,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解决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级老领导视察环保工作,针对提出的环境保护意见建议抓好整改。监察部门以空气质量改善程度、重点工作进展、各级督查反馈问题为依据,对重点工作推动进展缓慢、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环境保护工作中违法违规或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市督查局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年度责任目标内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督导、约谈、挂牌督办和目标考核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环保部门牵头制定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报道实施方案,组建联合新闻组,持续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完善法律政策体系等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所采取的创新举措、经验做法和实际成效,以及全社会整体作战、合力攻坚的生动局面和先进典型,增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信心决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例。做好环境法规、政策的解读和阐释,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结合公众关注的环境热点和现实问题,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不断凝聚治污共识,提高社会公众认识水平和参与能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信息公开,要在政府网站显著位置设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专栏,积极宣传我市采取的主要措施,主动公布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进展、督查问题等事项,对完成大气攻坚项目任务拖沓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曝光,积极传导责任压力。
附件:1.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分解台账
2.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方案分工表
附件1
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分解台账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一 |
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
|||
1 |
编制完成我市2018年城镇供暖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改造城市供热管网9.8公里、换热站10座,新增城市集中供热面积107万平方米。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
1月31日 |
|
2 |
加快推进现有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沁北电厂集中供热项目机组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保障玉川产业集聚区覆盖至东二环内企业的热源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热网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指标。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
12月31日 |
|
3 |
开展工业余热(不含电厂余热)供热资源调查,摸清我市工业余热现状。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6月30日 |
|
4 |
按照国家“以热定电”的基本原则,确保冬季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充分发挥,避免出现因减煤限电引发的各类供需矛盾,保障集中供热稳定运行。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 |
12月31日 |
|
5 |
组织制定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其他清洁供热方式,逐步完善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供热体系。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源供电公司 |
3月31日 |
|
6 |
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清洁供暖宣传推广,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推动用户侧逐步改变原有的取暖观念和取暖方式。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 |
全年 |
|
7 |
开辟供暖设施审批绿色通道,对集中供热项目,发改、环保、国土、住建、水利等部门依规优先安排用地、环保、用水、用气指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
全年 |
|
8 |
煤电热电联产机组、燃煤燃气集中供热锅炉要满足国家和我省环保排放标准,并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环境保护局 |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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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将集中供热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重点民生项目,符合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要求的项目,准许在大气污染管控期间正常施工。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全年 |
|
10 |
加大对供暖工程的支持力度,完善价格机制和相关政策,实行以奖代补。充分利用现有可再生能源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渠道,加大对清洁供暖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发展多种方式的清洁能源供暖。采取PPP等多种融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暖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
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全年 |
|
11 |
积极争取气源指标,供用气双方要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冬季保供期间需增供的要提前制订计划,并与供气企业协调一致,确保冬季民生采暖及安全平稳用气。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
全年 |
|
12 |
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代煤方式取暖;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气代煤方式取暖。10月底前,按照整体推进目标要求进行。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0月31日 |
|
13 |
对现有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点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持续提升生产、销售洁净型煤的能力和水平。新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网点,应当将建设方案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核准。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
14 |
认真总结2017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按照“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受益、企业微利”的原则完善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政策。要采取实物、货币补贴到生产厂家、居民用户等不同方式,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的成本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维持洁净型煤的价格平稳运行。 |
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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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组织镇(街道)和村委、社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居民家中逐户进行询问统计洁净型煤需求数量,按照“以需定产”的原则,指导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中心科学组织生产加工;各仓储中心、配送网点要结合气候变化、天气状况储备足够数量的洁净型煤,确保洁净型煤稳定供应,保障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月1日—10月31日 |
|
16 |
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的监管执法力度,对洁净型煤质量保持高频率的抽样检验,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地方标准,制定抽检实施方案,进行检测和判定,对经过检测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洁净型煤的生产中心,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通报给相关单位。 |
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
17 |
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多种媒体,解读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引导居民增强自觉使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
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 |
全年 |
|
18 |
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继续加大对散煤销售行为监管,开展秋冬季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取缔散煤销售点,杜绝散煤销售点出现反弹。对新发现的散煤销售点要从快清理,合理处置,对经营者进行从重处罚。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9月1日—10月31日 |
|
19 |
市燃煤散烧管理部门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检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特别是小型运输车辆进行严查,核实相关手续,严防不符合规定的煤炭及其制品进行销售和使用。 |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全年 |
|
20 |
以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社区“网格”为单位,组织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拆改情况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拆改仍在使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教育局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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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煤炭生产、加工、仓储及消费的全过程控制,削减煤炭消费需求,着力整治燃煤设备和设施,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确保煤炭消费总量年度下降达到省控目标要求。从严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所有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
22 |
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全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工业煤气发生炉(除制备原料的煤气发生炉外)、热风炉、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
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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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全市完成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燃煤锅炉拆除和清洁能源改造范围,摸清燃煤锅炉底数。 |
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
24 |
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年底,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7%以上。(1)积极稳妥推进地热供暖。持续推进全市地热资源潜力勘查与评价,摸清资源底数。(2)加快开发风电资源。持续推进风带山地风电场项目建设,全市风电装机规模达到15万千瓦以上。(3)有序发展光伏发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村级光伏电站建设新模式,积极推进固定建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4)多元利用生物质能。有序推进秸秆发电和垃圾发电等热电联产项目,生物质发电装机力争达到1.5万千瓦以上。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水利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
二 |
着力优化产业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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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规划区内冶金、建材等重污染企业搬迁计划。搬迁计划要明确城市规划区工业退城搬迁的范围、方向、时序和方式,有效解决工业围城问题。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
8月31日 |
|
26 |
在2017年整改取缔“散乱污”企业的基础上,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镇、村两级环保网格员作用,加强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确保“散乱污”企业不出现“死灰复燃”。 |
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
三 |
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 |
|||
27 |
完善制定绕城公路规划建设方案。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手续和立项审批工作,尽早开工建设。通道建成后,经验收合格,与穿城路段进行同等级置换移交。 |
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 |
5月31日 |
|
28 |
优化组合现有路网结构,制定完善进入我市的重型车辆通行引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国Ⅲ(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加大通行方案宣传力度,在高速公路运输通道的省界节点设立醒目标志。积极争取与国家有关部委共享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管数据信息,利用信息平台及时向货车司机推送路网先行和绕行信息,积极引导过境重型运输车辆远离城市通过。对确需进城的城市配送车辆,须尾气排放达标,并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核准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同时,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环保、公安、交通、质监、商务、工商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 |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 商务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
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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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制定完善城市机动车限号限行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及时发布机动车限号限行公告,严格实施限号限行措施。 |
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
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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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加快整合企业所辖的铁路资源,提高铁路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铁路运输量,形成服务工业园区的区域地方铁路网。组织实施“多式联运+”工程,完善铁路站与物流园区、集装箱中心站、重点企业的无缝衔接,建设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全面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推广危险品罐式集装箱运输。组织实施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 |
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商务局 |
12月31日 |
|
31 |
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智能公交,保障公交路权优先等,进一步提升公交发展的智能化水平,鼓励通过互联网方式租赁自行车。着力推进交通一卡通在全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应用。 |
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 |
10月31日 |
|
32 |
按照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第4号《河南省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环保部门要会同工信、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组织对销售企业新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查验,对达不到对应排放标准要求的新车责令企业予以召回,并依法依规处理。 |
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安局、商务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
1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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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严格实行机动车定期检验制度。通过环保检测线检验、遥感监测等方式加大对重型柴油车、老旧车检测力度,依法依规高限处罚超标车辆用车企业或车主。 |
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全年 |
|
34 |
环保、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强力推进尾气超标车辆特别是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通过维修发动机工况和责令加装尾气颗粒物过滤器(DPF)、氮氧化物治理设施和具备实施诊断功能的远程通讯终端等措施提升车辆排放水平。 |
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
全年 |
|
35 |
环保、质监部门每年对第三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抽查,对伪造检验结果、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严厉查处,直至取消其机动车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为机动车检验机构造假提供造假技术手段或参与检验造假的设备供应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环境保护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全年 |
|
36 |
建成2套固定垂直式遥感监测设施、1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施。在城市主要道口设立公安、环保机动车尾气联合监测和执法检查点,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依法查处,实施强制治理。 |
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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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研究制定城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方案。每月组织一次城区机动车拥堵路段及敏感区域排查,对经常发生拥堵的路段及敏感区域,要加强现场疏导,科学安排路线,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避免因机动车怠速运行加重尾气排放污染。 |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
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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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的尿素需求。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务局 |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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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全市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中石化、中石油要做好国Ⅵ标准汽柴油的供应保障,确保所属油库、加油站(包括自营、联营)全部销售合格达标油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化河南济源分公司、中石油河南济源销售公司 |
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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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制定货运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制度,在涉及大宗原材料、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对承担企业原材料、物料、产品等运输任务车辆的油品质量和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使用不符合国Ⅵ标准汽柴油的货运车辆,逐一溯源加油站点,依法从严查处;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
环境保护局、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
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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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深入开展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劣质油品反弹势头,推动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进度,以正规加油站占领市场,销售合格达标油品。中石化、中石油要抓紧布建加油站网点,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确保“三夏”“三秋”等农忙时节成品油流通市场供应。质监部门配合商务和工商部门对加油站油品进行抽检。工商部门负责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品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年内实现加油站油品抽检全覆盖;商务部门按照《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加油站油品进销存管理的通知》(豫商运〔2017〕69号)要求对加油站油品“进销存”管理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依照职能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公安、交通部门重点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行为,严厉打击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配合抽检、暴力抗法行为,依法查处成品油流通领域经济犯罪行为。交通部门加强对油品运输车辆管理,对不具备成品油运输资质或运输假冒伪劣油品的车辆进行监管,配合公安部门对流动加油车予以打击取缔。 |
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石化河南济源分公司、中石油河南济源销售公司 |
全年 |
|
42 |
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1)迅速澄清底数。对照机动车信息库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核实1月1日之前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的数量,建立工作台账。(2)做好源头追缴。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要对照工作台账,促使车辆淘汰到位。对部分实际已经报废不在用但尚未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要采取上门查看、实地检查的方式,明确车辆是否已经实际报废。(3)加强路面查扣。公安交管部门加强路面巡逻,依托执法服务站和缉查布控系统,加强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的查扣力度。(4)严格业务办理。严格按照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办理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老旧车办理公告牌证作废业务,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5)积极引导淘汰。参考黄标车淘汰补贴办法,研究出台老旧车淘汰奖补办法,鼓励车主积极主动地淘汰老旧车辆。 |
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财政局 |
12月31日 |
|
43 |
环保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台账。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机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
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机械管理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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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大力推广应用电动汽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不低于75%,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积极推行新能源纯电动环卫车辆。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
45 |
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探索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与管理新模式。对于新能源公交车配套基础设施,纳入公交车场站建设规划。对社会车辆配套基础设施,引进专业化运营企业参与城市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运营。结合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在城市新建居住区、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所和公共停车场中,预留充电接口,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快推进快充站建设。市内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1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300个。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济源供电公司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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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电池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技术,推动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资源化、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和引导有能力企业加强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研究和应用。 |
工业和信息化 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全年 |
|
四 |
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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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无机化学工业。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合成树脂行业。10月1日起,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10月1日起,联创化工和方升化学2家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硫酸行业。10月1日起,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创化工、方升化学等企业 |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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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铅、锌行业。10月1日起,豫光金铅、万洋冶炼、金利金铅等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铜、镍、钴行业。10月1日起,豫光金铅等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镁、钛行业。10月1日起,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4)稀土行业。10月1日起,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钒行业。10月1日起,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6)锡、锑、汞行业。10月1日起,锡、锑、汞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7)再生铜、铝、铅、锌行业。10月1日起,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豫光金铅、 金利金铅、 万洋冶炼、 欣欣实业等企业 |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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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铁合金行业。10月1日起,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10月1日起,河南济钢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河南济钢等企业 |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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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推进炼焦化学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对10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焦化企业,给予适当采暖季错峰生产豁免政策。对湿法熄焦工艺进行环保改造。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马能源、豫港焦化等企业 |
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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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钢铁行业。10月底前,鼓励河南济钢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2)水泥行业。10月底前,鼓励中联水泥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3)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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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
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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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
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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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
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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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加强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保监管能力,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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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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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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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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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
环境保护局 |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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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
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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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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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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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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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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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完善市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建筑、市政、拆除、道路、水利、国土等各类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制度制定、调度通报、督导考核、奖惩问责等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主管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 |
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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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专项治理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191号)要求,严格落实新建和在建建筑、市政、拆除、公路、水利等各类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严格落实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制砂浆“两个禁止”。严格执行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城市拆迁施工工程全面落实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全部实现自动化密闭运输,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公安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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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制定行动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 |
创建办 |
4月1日—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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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贸市场(集市)、背街小巷等重点地区清洁。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4月1日—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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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城区内火车站、公交场站等重点场所清洁。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4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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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城区广场、公园、游园、景区等公共场所清洁。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4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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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区域清洁。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4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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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工矿企业厂区、办公区域、住宅区清洁。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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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城镇街道“门前三包”区域清洁。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4月1日—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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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施工工地、城区道路、物业小区及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清洁。对城区道路要科学选择城市道路机械化作业设备,大力推进电动清扫车、快速保洁车等小型设备的应用,科学配备、努力提高道路清扫保洁人机比例,提高机械化作业的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综合使用冲、刷、吸、扫等工艺,每日至少清扫4次,提高道路扫净率。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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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和乡镇公路清洁。 |
交通运输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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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城区内河流、沟渠沿线两岸裸地的绿化、硬化,沿岸绿地、游园等公共场所清洁。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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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按照道路扬尘清扫标准,细化结冰期和非结冰期道路清扫方案,重点加强对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城乡结合部公路的扬尘清扫清洗力度,高速公路每两日至少清扫1次,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 |
交通运输局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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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露天矿山进行深度整治。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业权审批和露天矿山新上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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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加强工业绿化隔离防护和道路廊道绿化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切实做好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
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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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充分利用中心城区现状临时农用地、空地、荒地等空闲土地,进行苗圃、绿地、游园、健身活动场地(如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器材)等建设,坚决杜绝黄土裸露和“脏、乱、差”现象。 |
城乡规划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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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强化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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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在2017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基础上,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细化应急减排清单中不同时段、不同行业、不同排放水平的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等。对已完成特别排放限值和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机动车限行禁行措施时间在15日以内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自行实施;限行禁行15日以上的,应提前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报备审核。 |
环境保护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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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一厂一策”污染天气管控措施,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上,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实施效率管控,并在环保部门备案,在厂区门口公示。关于污染物减排量、减排比例的核算基数,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正常生产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正常使用的日污染物排放量的120天折算,移动源、扬尘按照正常天气情况下日污染物排放量的365天折算,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能落地、可操作、易考核。 |
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气象局、水利局、农牧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有关企业 |
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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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和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 |
环境保护局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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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采暖季,对钢铁企业实施限产30%以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全市焦化企业实施延长出焦时间36小时以上;对使用煤、焦炭等为燃料的铸造企业,实施停产。对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钢铁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焦化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原则上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采暖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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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采暖季,全市水泥(不含粉磨站、粉磨工序企业)、砖瓦窑(不含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砌块砖企业)、陶瓷(不含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岩棉(不含电炉企业)、石膏板(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企业)、耐材(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企业,实施停产。对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2019年1月1日至3月15日期间,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采暖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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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采暖季,对炭素企业实施停产;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全部实施停产。对10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有色金属再生企业,豁免其熔铸工序错峰限产比例降低为1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对10月底前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豁免其由停产改为限产50%,但要按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参加污染管控。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农牧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采暖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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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7〕117号),以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水平来确定差别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体现政策公平性,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采暖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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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8%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加强卫星遥感、“蓝天卫士”系统及无人机等应用,每火点将扣减我市50万元,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努力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 |
农牧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气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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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住建部门负责全面落实城区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城乡一体化管理部门要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面落实一环路外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要求。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一体化工作办公室,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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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督促开展文明祭扫活动,倡导移风易俗新风尚,做好宣传和巡逻工作,逐步遏制烧纸钱、放鞭炮等不文明祭奠习惯。 |
民政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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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全域范围、各镇镇区范围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合作社,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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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完成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工作。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禁止将油烟排入地下管道,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占道经营。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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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强化重点区域污染管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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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积极开展3天辖区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轻度污染、重度污染过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服务,提高综合观测监测分析能力,加强区域重污染过程追因分析研判工作,为全市大气治理决策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
环境保护局、气象局、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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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研判,建立重点区域责任承包制度,由市政府副市长、环保局的正副职作为责任人,蹲点承包,依法管理,落实“一区一策”管控措施。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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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根据重点区域污染源台账清单,结合空气质量数据指标变化情况,建立由内向外的逐企、逐家工地巡查抽查机制,确保重点区域企业、工地落实治理管控要求,坚决避免出现污染指数长期居高不下的问题区域。对重点区域内出现大气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和不落实“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治要求的施工工地,依法处罚并实施停产15天,限期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生产。 |
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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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要求,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科学合理选择站址,完善自动监测站点布点。逐步开展大气污染立体观测能力建设,完成重点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聘请PM2.5专家团队,开展系统研判分析,实现科学决策,精准治污。 |
环境保护局、气象局 |
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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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完善法律政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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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大力宣传贯彻《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解读工业、燃煤、机动车等污染治理要求,加大违法惩处力度,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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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保税法宣传贯彻,及时移交纳税人档案资料,建设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做好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 |
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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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豫政办文〔2017〕24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豫污普〔2017〕1号)有关要求,强化普查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强化软硬件建设,加强宣传动员,确保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工作。 |
环境保护局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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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制定发布《济源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计划》。 |
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
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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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方案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双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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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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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牵头制定《济源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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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老旧车辆淘汰查处实施方案》 |
公安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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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重型车辆通行引导实施方案》 |
公安局 |
5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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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城市机动车限号限行实施方案》 |
公安局 |
5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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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牵头制定《济源市机动车拥堵路段疏导实施方案》 |
公安局 |
5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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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矿山整治实施方案》 |
国土资源局 |
3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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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
环境保护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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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宣传报道实施方案》 |
环境保护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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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牵头制定《济源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2020年工作计划》 |
环境保护局 |
6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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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城镇供暖实施方案》 |
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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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城区道路清扫实施方案》 |
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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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牵头制定《济源市规范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工作实施方案》 |
交通运输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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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售油和用油单位车辆油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 |
交通运输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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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城区以外道路清扫实施方案》 |
交通运输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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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牵头制定《济源市清洁城市行动实施方案》 |
创建办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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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清洁型煤规范推广实施方案》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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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牵头制定《济源市2018年洁净型煤抽检实施方案》 |
质量技术监督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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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牵头制定《济源市中心城区空闲土地生态修复实施方案》 |
城乡规划局 |
3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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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市环境保护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