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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济源环保      日期: 2018-05-30 打印页面

济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

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济或上挂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保障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目标任务的完成,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了《河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29日

 

 

 

 

 

 

济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方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切实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有效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改善,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为依据,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坚持全面管控、严格执法、制度规范,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不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工作,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分类排查、申报登记、环保检测、安装环保电子信息卡等项工作;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严格落实“禁行区”规定,依法依规对高排放和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经济处罚,责令达标治理;加快淘汰取缔老旧施工机械,严禁冒黑烟施工机械使用;定期组织排查,检测标定每辆施工机械的污染排放水平,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清单台账和检查记录台账;采取空间定位和信息互联技术,建立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动态数据库和动态监控平台,实时掌控每辆施工机械的动态位置和排放情况;大幅降低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负荷,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三、组织领导                                                                                                  

成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推进办公室,市环境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环保局副局长王亚洲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执法检查组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工作中协调联络、机械登记备案、现场执法检查等工作。

副主任:市环保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支队长  王雪峰

        市工商局副局长  卫元军

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集聚区管委会、环保、工商、质监、住建、交通、水利、公路、林业、农机、市黄河河务局、焦作市引沁灌区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执法检查组:市环保局      成慧慧

            市工商局  李小法  李亚明

四、查处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查处的依据有4个方面(下文未注明的为《大气污染防治法》条款)。

1、第六十五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第六十六条 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

2、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3、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4、《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工作任务

(一)进行申报登记和集中整治动员。

依据市政府公布的 “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禁入区”,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主体单位和使用单位,在6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登记所拥有或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情况;市环保局要抽调专门人员,设立专门机构,对辖区内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介,在各施工现场悬挂相关标语,广泛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宣传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要求,形成全面整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

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范围包括:建筑施工、房屋拆迁、园林绿化、水利施工、道路施工、市政管网施工、运输船舶、交通物流、农业农村、工厂内部装载运输等行业;主要涉及机械类型包括:挖掘机械、铲运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混凝土机械、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农业机械、船舶及其他非道路机械。                                                                                                     

6月20日前,各镇(街道)要召集施工机械主体单位、施工单位、厂矿负责人会议,讲解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管控要求,与施工单位、厂矿企业负责人以及“三员”管理人员签订承诺书或责任书,实行责任管理制度。各涉及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完成对全市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存档、建立信息数据库工作(信息登记表见附表),信息报送至市环保局。6月25日开始,执法检查组对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瞒报、漏报、报送信息不实的,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三)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市场执法检查

6月10日起,工商部门组织对全市范围内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的经营户和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进行抽检溯源。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来源进行追溯,转市质监局进行查处。

(四)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号牌管理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逐一进行环保检测,逐台(辆)登记造册,建立环保检验档案和电子信息台账,安装环保电子信息卡;对经检测达标排放的,在施工机械显著位置张贴当次尾气排放检验合格的二维码环保标志。8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管理,对全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备案、贴标编号、发放号牌等工作。市环保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终身”管控,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改不合格的强制报废。

(五)建立清单台账和监管平台。

市环保局要建立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记录台账,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控平台,通过安装的环保电子信息卡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联网动态监控。各类责任单位均要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台账和燃料供应台账;要在使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牌,标识机械基本情况和环保标志类别,并公示监督管理部门、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

(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

9月1日起,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Ⅲ以上的排放标准。在禁用区内使用未经登记贴标、未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市环保局依法对责任单位处罚并责令整改治理;对多次违法的,进行全市通报,并列入环保“黑名单”。禁用区外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登记贴标、达标排放,发现超标排放的,市环保局将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整改治理。

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放标准限值暂按照国家《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执行。

     六、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推进办公室将定期召开调度会,听取工作汇报,按照时间节点核查工作完成进度和质量。各部门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要按照责任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倒排工作周期,明确完成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二)强化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要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分布范围广、流动性强、档案资料不全、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尽快摸清底数,摸索出行之有效的执法检查办法。通过联合执法活动,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实施处罚,形成震慑效果。

 (三)大力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宣传活动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电视、网络、微信、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在禁用区内使用未经登记贴标、未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或其他区域使用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投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每一起奖励500元。

(四)严格责任追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控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新开展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密切配合,同力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质量。同时要对认识不到位、行动不迅速、管控不得力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表

联系人:李兵   联系电话:13623870019  

邮箱: 13623870019@163.com。

 

                     

                              

 

 

附件:

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编号

机械名称

机械型号

车牌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唯一识别代码

功率

发动机型号/编号

发动机生产厂家

燃油类型

年均消耗燃料量(升)

机械所有人

联系方式

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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