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露天采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第一季度PM10、PM2.5浓度同比不降反升,优良天数同比不升反降教训,落实豫环攻坚办〔2018〕78号《专项督办通知》要求,解决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的突出问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露天采矿的规定有5个方面。
1、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2、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3、第七十条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4、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5、第五十九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二、整治要求
对采矿作业区、采空区(包括废弃矿区)、运输线路、运输车辆和采矿机械分别要求如下:
1、采矿作业区:开采区100%围挡、100%喷淋和运出作业区100%冲洗三个100%,停止作业期间100%苫盖。
2、采空区(包括废弃矿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短期难以全面修复或采空区修复前采取100%覆盖或100%喷淋抑尘。
3、运输线路:采取水泥路面或碎石路面,防治扬尘污染。碎石路应按照有关施工标准建设,要求健全定期检修和洒水制度,保持路面平整、边界分明、润湿无尘;水泥路要路面平整无破损,达到三级运输线路清扫保洁标准。在出矿区口设置车辆清洗台,出矿区车辆要全部进行车轮清洗,确保无携带。
4、运输车辆和采矿机械:尾气经监测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标准。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要进行有效苫盖防止抛洒。
三、工作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前)
(1)组织环保聚焦对重点区域进行现场采访,制作生态破坏和扬尘污染现状视频。
(2)梳理整治企业清单和涉及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
(3)编制整治方案,召开动员会,启动专项整治活动。
2、集中整治阶段(4月20日—6月20日)
(1)4月25日前完成采空区、废弃矿区和非法开采区的临时覆盖和有效阻隔,控制扬尘污染,做好生态修复准备。
(2)4月28日前涉及企业按照分区作业、分期修复的原则,结合开采计划明确扬尘管控和生态修复的具体措施、投资金额、实施时间及责任人。编制露天采矿扬尘管控方案向攻坚战办公室报备,并在媒体公开。
(3)4月30日集聚(开发)区和镇(街道)对废弃矿区或非法开采区进行调研,健全监管责任网格体系,明确生态修复标准、具体措施、资金来源、实施时间和责任主体。制定打非治违和生态修复方案向攻坚战办公室报备。
(4)4月30日前完成采矿作业区围挡和喷淋设施建设、运输道路整修。
(5)2018年6月20日前完成采空区、废弃矿区和非法开采区生态修复工作。
3、执法检查和核查阶段(6月15日—8月10日前)
组织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停止开采,对存在扬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运输车辆抛洒、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对涉及企业和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进行逐家验收核查,对拒不进行整治或进展缓慢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扬尘污染整治不力,非法开采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四、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露天采矿扬尘整治和生态修复成效,成立副市长俞益民为组长的露天采矿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宋高峰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国土、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涉及辖区政府的分管领导为成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整治工作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和统一协调,具体负责采矿扬尘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市国土局牵头负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开采,对采空区生态修复进行技术指导和督查;市交通局、公安局负责矿山开采超载和抛洒造成扬尘污染车辆的违法查处。涉及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成立工作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深入一线进行排查和落实整治要求,明确整改措施,推进整改工作。
2、运用好网格化环境监管队伍。各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要发挥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一长三员的作用,集中力量,尽快完成废弃矿区和非法开采区域的筛查,利用一长三员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非法开采的精准打击,杜绝非法采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严格责任追究。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组织巡查、夜查和无人机拍摄等活动,对集聚(开发)区、镇(街道)排查不认真彻底、整治不扎实到位,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启动问责。对集聚(开发)区、镇(街道)上报的非法开采、拒不整治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土、环保、公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整治效果。
4、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整改整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将有奖举报的政策宣传入户到家,形成铺天盖地的监督网络,将露天开采扬尘整治和生态修复措施真正落实到位,形成长效机制,根治非法采挖和露天采矿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018年4月16日